1 目的
爲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2 範圍
2.1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彔》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2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3 危廢管理
3.1 公司節能環保中心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3.2 危險廢物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3.3 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處置場所和專用設施。
3.4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爲投訴和舉報。環保部門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3.5 公司環保管理部門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市環保局已申報登記。
3.6 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原登記部門重新申報登記。
3.7 公司節能環保中心應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
3.8 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3.9 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3.10 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3.11 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向環保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並領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轉移前3日內報告移出地環保部門,同時將到達時間報告移入地環保部門。
3.12 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牆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並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
3.13 產廢單位、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並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
3.14 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15 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3.16危險廢物焚燒處理的,其排放的煙氣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3.17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採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3.18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不得擅自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確有必要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須在實施關閉、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內報所在地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
4 危險廢物運輸管理
4.1 運送危險廢物應配專用車輛,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4.2運輸單位或個人籤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4.3 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並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4.4 運輸車輛不得超量裝載。裝載工程土石方最高點不得超過槽幫上緣50公分,兩側邊緣低於槽幫10-20公分,其它散體物不得超過槽幫上緣。
4.5 運輸車輛必須按公司危廢管理部門和公司保衛部門批準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按接收單位指定的場地傾倒。
4.6 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扎、苫蓋,並將車廂槽幫、車輪清洗幹淨,保證在運輸線路中不泄漏、遺撒、帶泥上路。下雨、雪後、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污染道路。
4.7 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內蒙古白雁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法則規定》進行處罰。